总 则
第一条、中国中央书画研究院(简称书画研究院)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中国各民族书画家组成的人民
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广大书画艺术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繁荣社会主义文艺、发展先进文化的重要
力量。
第二条、书画研究院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 三个代表 ” 重要思想为指导 , 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
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团结、组织全国各民族书画艺术工作者,为发展和繁荣社会主义书画事业,
发展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民族的科学的大众的社会主义文化,为建设和谐社会精神文
明和推进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而努力奋斗。
第三条 书画研究院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及各项法律,按照自身特点积极主动开展工作。
任 务
第四条 书画研究院对会员有联络、协调、服务的职责,在会务活动中对会员进行业务指导。
第五条 坚持以科学的理论武装人,以正确的舆论引导人,以高尚的精神塑造人,以优秀的作品鼓舞人。
努力提高书画队伍的思想道德素质、文化修养和业务水平。
第六条 鼓励和帮助会员深入群众、深入生活,在艺术创作中努力反映社会主义时代精神和人民群众创
造历史的精神风貌。
第七条 着眼于世界文化发展的前沿,继承和发扬中华民族优秀书画传统,学习、借鉴世界各国优秀文
化成果。举办各种形式的书画展览和评奖活动。提倡体裁、题材、艺术形式及风格、流派的多样化。对
优秀的创作成果、理论研究成果以及在组织、教育、编辑等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书画家和书画工作者,
给予奖励和表彰。
第八条 努力加强书画理论建设,积极开展书画评论,为中国书画事业的健康发展提供正确导向。
第九条 开展人才培训工作,不断提高书画创作和理论研究的思想水平和学术水平;发现和培养书画创
作、理论、编辑、教育、组织等方面的新生力量,发展和壮大会员队伍。
第十条 遵循艺术规律,发挥专家优势,提高学术水平,成立书画研究院艺术委员会,下设书画各门类
艺术委员会。
第十一条 努力办好《书画研究》、《书画家》和其它合作主办的学术报刊。遵循党的文艺方针,及时
反映全国书画创作、理论研究以及有关活动的情况,反映书画研究院和各团体会员工作状况,着眼于繁
荣创作,加强理论研究,推出新人和交流信息,不断提高报刊水平。
第十二条 尊重各民族书画传统和特色,大力培养民族书画家,促进各民族书画的发展,加强各民族之
间的书画交流,巩固和扩大全国各民族书画家的大团结。
第十三条 增进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及海外侨胞中书画家的联系、交流与团
结,为弘扬中华民族文化、促进祖国统一贡献力量。
第十四条 推进中外书画交流,积极参加和开展国际书画活动,扩大友好往来,增进同世界各国书画家
的友谊,维护世界和平,努力为世界书画发展做出贡献。
第十五条 加强与政府有关部门及社会各界的密切合作,发展我国书画事业;根据国家政策,发展书画
文化产业。
第十六条 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会 员
第十七条 书画研究院实行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制。
各省、直辖市、自治区书协、美协,为书画研究院团体会员。各全国性产业文联所属书协、美协,
凡赞成书画研究院章程,提出申请并经书画研究院主席团审议批准,可成为团体会员。凡已成为书画研
究院团体会员的全国性产业书协、美协中的个人会员,不再隶属当地省、直辖市、自治区书协、美协。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中的书画研究院会员集体参加书画研究院活动,视同于团
体会员。
第十八条 有中国公民身份,赞成书画研究院章程,经本人申请并由各团体会员推荐,解放军和武警部
队中的申请人经部队专门机构推荐,报书画研究院审批、履行手续后,可成为书画研究院会员。
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入会:
1 、从事书画创作,作品入选书画研究院主办——事先已确认为入会条件之一的全国性书画展览,累
计满三次者;
2 、从事书画理论研究,具有较高学术水准并有著作出版者;
3 、从事书画编辑、书画教育、书画组织以及其他有关工作,成绩卓著者。
第十九条 会员有遵守书画研究院章程、执行书画研究院决议、参加书画研究院活动、维护书画研究院
权益、缴纳会费的义务;有选举权、被选举权;有对书画研究院工作进行监督和提出意见、建议的权利。
会员有退会自由。
第二十条 会员如严重违反书画研究院章程或因违法犯罪、触及刑律,经书画研究院领导机构讨论
决定,可取消其会籍。
组 织
第二十一条 书画研究院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书画研究院的最高权力机构为全国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1 、决定书画研究院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2 、审议工作报告;
3 、制定和修改《中国中央书画书画研究院章程》;
4 、选举产生领导机构;
5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在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负责执行代表大会的决议。理事会闭会期间,由主席团行使其权力。
第二十二条 全国代表大会的代表由各团体会员推选和书画研究院特邀产生;各团体会员一名主持日常
会务工作的负责人为全国代表大会的团体会员代表。
第二十三条 理事候选人由各团体会员按商定名额推选后提名,由全国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
各团体会员一名主持日常会务工作的负责人为代表团体会员的理事候选人。代表团体会员的理事,工作
变动后由原团体会员另行推举更替人选,报主席团确认。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选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组成主席团;由主席团任命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
干人,负责处理日常会务工作。
第二十五条 书画研究院设顾问若干名,由主席团聘请。顾问不担任书画研究院理事。
第二十六条 全国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理事会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不定
期召开。主席团会议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
经 费
第二十七条 书画研究院经费来源包括:国家拨款,会员会费,社会赞助,其他合法收入。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书画研究院的英文名称是“ China Central Calligraphy And Paintning Institute
For Research ”,院址设在中国北京。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由全国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其修改权属全国代表大会。章程条文的解释权属中国中
央书画研究院。
中 国 中 央 书 画 研 究 院
2016年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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